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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未额收购、优先调度“新能源发电”由电网企业赔偿并罚款!

时间:2018-11-14 17:21:53 点击:1518 次 来源:洛阳日兴新能源有限公司
  世纪新能源网报道:近日,能源局审议通过《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记者看到通知明确提出:对未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可实施行政处罚!并由电网企业赔偿其损失。
  通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可再生能源法》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可再生能源法)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电网企业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电力监管委员会令25号)二十条: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有下列行为之,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电网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未建设或者未及时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
  (二)拒或者阻碍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的;
  (三)未提供或者未及时提供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服务的;
  (四)未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的;
  (五)其它因电网企业或者电力调度机构原因造成未能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情形。电网企业应当自电力监管机构认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之日起15日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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