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8-11-14 17: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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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洛阳日兴新能源有限公司
为规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有序健康发展,8月29日,能源局以能新能[2013]329号文,印发了《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其文如下: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章总则
条为规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安可靠运行,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
三条光伏电站项目管理包括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项目备案管理、电网接入与运行、产业监测与市场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管理、技术质量管理和安监管。
四条 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能源主管部门在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承担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技术管理工作。
二章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
五条 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自责编制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根据能源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在论证各地区太阳能资源、光伏电站技术经济性、电力需求、电网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布局和各省(区、市)年度开发规模。
六条省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以及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和开发布局意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就近接入、当地消纳”的原则,编制本地区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
七条各省(区、市)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包括建设规模、项目布局、电网接入、电力消纳评价和建设计划等内容。各省(区、市)应在每年12月末总结本地区光伏电站建成投产及运行情况的基础上,向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的光伏电站建设实施方案建议。
八条 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结合各地区报送的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情况、年度实施方案建议,确认需要资金补贴的光伏电站的年度实施方案,下达各省(区、市)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
九条 各地区按照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扣除上年度已办理手续但未投产结转项目的规模后,作为本地区本年度新增备案项目的规模上限。
十条 各地区年度实施方案的完成情况,作为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确定下年度该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的重要依据。对已发生明显弃光限电问题且未及时解决的地区,停止下达该地区年度新增指导性规模指标及年度实施方案。对建设实施情况差的地区,相应核减下年度该地区指导性规模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