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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11-14 17:01:43 点击:1938 次 来源:洛阳日兴新能源有限公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现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能源局
  2013年11月18日
  章 总 则
  1、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许可法》以及《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2、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3、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4、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分布式发电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和政策执行、并网运行、市场公平及运行安进行监管。
  5、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用电,鼓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同供电区内的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配合下以多种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
  二章 规模管理
  6、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太阳能发电相关规划,各地区分布式发电需求和建设条件,对需要资金补贴的项目实行总量平衡和年度指导规模管理,不需要资金补贴的项目部纳入年度指导规模管理范围。
  7、省能源主管部门依据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提出下年度需要资金补贴的项目规划申请。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各地项目资源、实际应用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情况,统筹协调平衡后,下达各地区年度指导规模,在年度中期可视各地区实施情况进行微调。
  8、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年度指导规模,在该年度内未使用的规模指标自动失,当年规模指标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适时提出调整申请。
  9、鼓励各地方政府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降低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标准,优先支持申请低于补贴标准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三章 项目备案
  10、省以下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年度指导规模指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11、项目备案工作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点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12、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不需要资金补贴的项目由省能源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13、各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划、运营模式等,确需变更时,由备案部门按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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